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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清状告网站擅用其照片作整形广告侵权

2013-10-08 09:59来源:人民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人民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田兴春)因肖像照片被某网站用作该网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演员海清向该网主办方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赔偿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海清诉称,在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门户网站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用作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同时,被告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误解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的商业宣传图片及文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自己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并认为本案所涉图片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说的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明显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亦不合理。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该公司仅同意在本网站发布致歉信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办的网站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虽称该文章系网友上传发表,但被告作为网站的主办方未能提供上传者的具体身份信息,故对被告的该陈述不予采信。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用于网页中的装饰配图,不足以使人误认为原告曾接受特定整形治疗,且亦无证据表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海清照片,应将非法使用的照片从其网站上撤除。被告仅在其网站上刊载照片,通过在被告网站上赔礼道歉足以消除不利影响。另鉴于被告仅使用原告照片配图,未对原告发表描述或评论,其文章内容亦与原告无关,故对原告有关澄清事实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人民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田兴春)因肖像照片被某网站用作该网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演员海清向该网主办方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赔偿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海清诉称,在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门户网站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用作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同时,被告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误解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的商业宣传图片及文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自己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并认为本案所涉图片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说的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明显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亦不合理。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该公司仅同意在本网站发布致歉信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办的网站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虽称该文章系网友上传发表,但被告作为网站的主办方未能提供上传者的具体身份信息,故对被告的该陈述不予采信。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用于网页中的装饰配图,不足以使人误认为原告曾接受特定整形治疗,且亦无证据表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海清照片,应将非法使用的照片从其网站上撤除。被告仅在其网站上刊载照片,通过在被告网站上赔礼道歉足以消除不利影响。另鉴于被告仅使用原告照片配图,未对原告发表描述或评论,其文章内容亦与原告无关,故对原告有关澄清事实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人民网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 田兴春)因肖像照片被某网站用作该网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演员海清向该网主办方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朝阳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赔偿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海清诉称,在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营的门户网站上,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利用其肖像照片用作整形类医疗项目的商业宣传。同时,被告利用原告照片以及根据照片数量、所处位置及所涉内容,导致原告蒙受误解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删除涉案的商业宣传图片及文章;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爱丽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认为,自己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并认为本案所涉图片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说的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明显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亦不合理。如法院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该公司仅同意在本网站发布致歉信息。

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主办的网站侵犯了原告肖像权。被告虽称该文章系网友上传发表,但被告作为网站的主办方未能提供上传者的具体身份信息,故对被告的该陈述不予采信。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用于网页中的装饰配图,不足以使人误认为原告曾接受特定整形治疗,且亦无证据表明原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原告海清照片,应将非法使用的照片从其网站上撤除。被告仅在其网站上刊载照片,通过在被告网站上赔礼道歉足以消除不利影响。另鉴于被告仅使用原告照片配图,未对原告发表描述或评论,其文章内容亦与原告无关,故对原告有关澄清事实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海清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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