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新闻中心 >

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界定"虚假恐怖信息"范围

2013-10-04 14:57来源:中国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9月29日讯(孙满桃)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上午10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重点规定了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据悉,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动。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编造虚假爆炸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延迟起飞,给民航企业和广大乘客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解释》第一条对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明确。

(一)对于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往往会实施传播行为,有的行为人在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即使没有自行传播,也存在着放任他人传播的情形。因此,编造者无论是否自行实施传播行为,只要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实际被传播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后,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止了其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被传播,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二)对于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导致虚假恐怖信息引发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的关键。即使行为人本人没有编造恐怖信息,但明知是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解释》第二条采取列举的方式,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破坏公共交通秩序、破坏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坏居民生活秩序、干扰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等六个方面明确界定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六种情形: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学校、医院、厂矿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