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一制造假“荣华”月饼盒者被判刑
本网讯 中秋刚过,广东东莞人彭某却因非法制造、销售假月饼盒,被法院判刑入狱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6万。记者22日从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是东莞市两级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审合一”机制以来的第一宗终审案件。 2012年7月底开始,彭某多次与东莞市日锋五金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联系协商,委托该公司生产5万个“香港荣华双黄白莲蓉”月饼盒,并向日锋公司提供了相关委托书复印件。其中包括两份荣华食品国际有限公司委托其制作月饼盒的虚假授权书复印件,制作模具的图样、菲林以及月饼盒样板和盒内托样板。随后,彭某支付日锋公司定金10万元。 日锋公司购置所需的铁料后,彭某将铁料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香港荣华双黄白莲蓉”月饼盒的图案印制,再送回日锋公司切割加工。日锋公司根据彭某要求,委托石碣镇天顺吸塑厂制作5万个“香港荣华双黄白莲蓉”月饼盒内托。 2012年8月27日,彭某到日锋公司提走1000个月饼盒成品。同年9月4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日锋公司内查获涉嫌侵权物资一批。其中,荣华月饼盒成品24300个,半成品月饼盒370个(无上盖)、月饼盒底板25330个、侧板25330个、上盖25700个、月饼盒内托18720个及制作模具一套。同年9月6日,彭某再次到日锋公司提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之后,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彭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参与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约为30768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予以惩处。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遂判决:彭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随案移送的人民币63500元及港币11600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及U盘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彭某上诉至东莞中院。东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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