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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检察院:外来人员平等适用逮捕措施

2013-09-28 10:18来源:人民网浏览:手机版

安徽籍的小赵没想到这个中秋还能和父母一起团圆赏月。涉嫌抢劫犯罪的小赵前不久被在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作出不捕决定。让外来涉罪人员平等适用逮捕措施,给予他们同等的“法律待遇”,这是宁波市检察机关坚持“必要逮捕”的新理念、新做法。

本网讯   去年8月20日,17岁的小赵在朋友冯某等人的蛊惑下,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海鸿园小区盗窃电动自行车。在被派出所巡逻队员发现后,为了逃跑,冯波一伙人居然用螺丝刀将两个巡逻队员的手臂及脸部划伤。最终,冯波被巡逻队员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小赵等人逃脱。当晚,小赵便坐车逃到了天津,之后一直没敢回北仑。直到今年4月,小赵得知自己的父亲在北仑病重住院后,考虑再三他还是决定回北仑照顾父亲。小赵等父亲动完手术后跟父亲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父亲的劝说下,小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北仑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后认为,小赵系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小赵的父母来北仑多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住所,并且愿意为他提供保证金,具有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官在办案中还了解到,小赵一直是一个特别孝顺的孩子,从未有犯罪前科。只是因为去年丢了工作,社会交往不当,受了蛊惑才犯下大错。经综合考虑,检察官对他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宁波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定达介绍说,修改后的刑诉法,细化了逮捕条件,健全了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立法精神是要求降低审前羁押率。宁波检察机关盯住刑诉法修改的契机“破题解难”,改变单纯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为配合打击需要对非本地犯罪嫌疑人构罪即捕,立意在审查逮捕环节办理外来人员案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瓶颈性问题”进行实践探索,加强对外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非监禁条件进行必要的考量,实现对外来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理念从“构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

今年1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联合签发了《关于外来人员犯罪案件适用逮捕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使“同城待遇”适用平等逮捕措施有了制度保障。公安机关对“有逮捕必要”进行说明,并提供羁押必要性的情况;检察机关对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可行性进行评估,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把事实关、法律关、证据关、情节关,对涉嫌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无论其是本地的还是外来的,若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只要具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规定的六种情形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均实现“同城待遇”。一旦对外来犯罪嫌疑人做出对定罪不捕的决定,公安、检察、当地综治委共同确保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落实,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宁波两级检察机关外来涉罪人员定罪不捕177人,同比人数上升65.42%,定罪不捕的比例占到58.03%,比上年明显增加。“同时,177名定罪不捕人员均没有发生脱逃现象,也没有影响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王定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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