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检察“三项机制”助推立案监督成效显著
本网讯 “终于可以松一口气,不用再东躲西藏、提心吊胆了,只是没想到促使我被抓的居然是检察院。”在前不久刚结束的庭审上,面对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合同诈骗犯龚惠源在法庭上垂头丧气地说。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2010年4月,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一份案件材料时,发现龚惠源在“旧村改造”中出卖宅基地平方时存在虚构店面地基的情况,有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嫌疑。后经办案人员认真调查取证、核实相关证据,认为确有立案监督之必要,遂要求公安机关对龚惠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积极引导调查取证,提供侦查方向、方法和思路。最终查明:2008年初,龚惠源通过虚构其拥有20余间店面地基的事实,骗得被害人胡某出资向其申购“地基”,骗取180万元地基款用于还债后逃匿。 上述案例只是义乌市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工作中的一个缩影。 据介绍,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制定三项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监督,使侦查监督职能实打实地落到实处。 这三项机制主要是:一是建立专人负责制,立案监督案件由侦监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干警专职承办立案。干警将日常审查批捕案件和立案监督相结合,负责收集、挖掘和梳理线索,尤其是对侦查机关报捕书中另案处理、在逃、共同或者是团伙犯罪进行重点审查,再由侦监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门督办。二是建立侦查取证动态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监督,防止发生立案监督案件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情况。在开展立案监督过程中,监督手段不局限于向公安机关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的监督手段,而是对每一起案件落实专人跟踪监督,实现对侦查活动的全程动态监督。三是建立协作联动、立案监督线索移送衔接机制。着眼于全院“一盘棋”,加强侦监部门与公诉、控申等业务部门的协作,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发挥整体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如该院金融犯罪调研小组在工作中发现了二起骗取贷款案件的犯罪线索,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监督建议。 作为浙江省办案量最多的基层检察院,今年该院侦查监督部门上半年人均办案97件134人。在忙碌的办案工作中,为了强化干警的立案监督意识,使干警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该院还专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追诉工作的若干意见》,不但对立案监督的程序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而且还针对立案监督的最后不同处理结果做了不同等级的奖惩性规定,大大激发了干警立案监督的热情和积极性。 “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三大职能,但以往的侦查监督工作往往偏重于审查逮捕,对立案监督的重视不足。”义乌市检察院代检察长彭中说。而推行“三项机制”后,该院的立案监督工作成效显著。据统计,截止8月底,义乌市检察侦查监督部门共立案监督26件37人,其中立案监督有两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有效打击了“漏网之鱼”。(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张代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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