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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备案审定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2013-09-27 14:35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今后,凡是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国务院日前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提出了16条设定行政许可的标准。

严控产品生产经营设行政许可

通知要求,今后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通知对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规定作了细化,提出了16项设定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细化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保障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严格控制新设有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投资活动,除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产品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外,不得对生产该产品的企业设定行政许可等。

二是在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投资创业门槛,严格控制新设有关资质资格的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事项,除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确需设定行政许可的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对确需设定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的事项,原则上只能设定基础资质资格等。

三是在明确通过其他管理手段或措施能够解决,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方面,提出通过严格执行现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通过技术标准、管理规范能够有效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等。

四是在明确通过设定一个行政许可能够解决,不得设定多个行政许可方面,提出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设定行政许可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设定行政许可;通过修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新的行政许可等。

通知强调,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不得以非行政许可审批为名变相设定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一律不得设定收费;不得借实施行政许可变相收费。设定行政许可应广泛征求意见

通知同时要求,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和审查机关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起草单位对拟设定的行政许可,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组织、企业和公民的意见,同时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意见。

通知强调,起草单位向国务院报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时,应当附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论证材料、各方面对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立法资料。

论证材料应当包括:合法性论证材料、必要性论证材料、合理性论证材料,重点说明拟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属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企业和个人自主决定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不能有效解决问题,以及拟设定的行政许可是解决现有问题或实现行政管理目的有效手段的理由。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应当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拟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严格审查论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就拟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作重点说明。加强行政许可跟踪评估和监督

通知还要求,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要加强跟踪评估、监督管理。

国务院部门要制定本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要列明行政许可项目、依据、实施机关、程序、条件、期限、收费等情况。

同时,国务院部门要定期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通知要求,起草法律、行政法规修订草案,起草单位要对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对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许可,应当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

通知强调,国务院法制办要加强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或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收费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严格处理、坚决纠正。

通知还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本报北京9月26日讯  

□本报记者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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