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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案多有节日行受贿情形 "人情往来"成挡箭牌

2013-09-26 15:5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开栏语

本网讯  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中央纪委近日多次作出部署,狠刹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重大节日期间,是考验党员干部作风的关口,也是反“四风”的重要节点。从今天起,本报开辟“风清气正过两节”专栏,旨在结合节庆活动,集中宣传报道,大力提倡节俭之风,坚决反对铺张浪费,推动全社会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中秋节、国庆节。

风清气正过两节

“要坚决刹住公款送节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在中秋节、国庆节“两节”前夕,中央接连发出禁令,要求严防节日腐败。

多位法学专家和司法实务人士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重大节日期间,以人情往来为幌子的行贿受贿多发,遏制节日腐败,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加强监督。

“礼尚往来”美德偏离变质

在现代社会,无论哪个国家,人与人之间节日期间相互走动、拜访、请客、送礼都是普遍现象,是表达礼仪、维系情感的主要方式之一。“礼尚往来”也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之一。

“但近年来,这一美德却在特定领域发生偏离、变质,借过节之名行贿赂之实,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表示。

“我院曾对所办理的贪污腐败案件做过统计分析,绝大多数贪污腐败案件被告人几乎都有在节日期间收受贿赂的情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公室副主任张磊说。

据张磊介绍,一些怀有不良企图的行贿者向对自己有帮助的人,以人情往来名义送礼品卡、加油卡等用于建立“感情”,将贿赂掩盖在节日、人情面纱下。而一些受贿者也抱着节日收礼是人情往来不是受贿的念头,欣然接受。“已经变质的人情往来外衣背后,本质就是权钱交易。”

如在浙江省嵊州市原政协副主席杜某受贿一案中,杜某想腐败又不敢直接收钱,于是和妻子共谋收受购物卡,在中秋、春节等节日期间收受购物卡合计14.9万元。杜某也因此被判刑10年。

在任建明看来,借节日送礼尤为严重的一种现象是用公款送礼,“使用公共资源送礼之风越来越严重,甚至逐渐演变成‘过节不送,是块心病’,必须引起重视,加大整治力度”。“节日腐败”司法认定不难

“这是人情往来”、“我们是朋友,过节送点礼很正常”……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刘玮印象里,大多数腐败案件都存在节日行受贿情形,“人情往来”往往是一些被告人的挡箭牌。

刘玮说,一些被告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节日收受贵重礼品、甚至金钱,难以认定为受贿,“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受贿并不难”。

他告诉记者,法官一般综合4方面因素判断节日收礼是否为受贿:即看双方是否为亲属、长期固定的朋友关系;所涉财物金额是否符合正常人情往来,一般人情往来不可能送名表等特别贵重物品;是否有差不多等价的“礼尚往来”;是否存在请托事项,不论是事前、送礼中还是事后请托。

“很多抱有人情往来不是受贿想法的落马官员,事实上很清楚这些送礼者的真正用意。”张磊说,节日贿赂与一般人情往来很好区分,他们之间一定存在某些利益关系,不论是现存的还是潜在的。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满5000元就达到起刑点,而5000元非常容易达到,之前审理的不少案件,被告人收受的购物卡就远超过5000元。”刘玮提醒说。

禁收利益相关人任何礼品

如何区分人情往来和节日腐败?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认为,可以从人员身份和礼品性质上加以区分。送礼者为利益相关人员,如与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业务相关的、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非公务活动用公款送礼的,均为节日腐败,应当禁止。

林喆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反腐败法,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品限额。“可参考国外一些国家规定,一次或一定期限内多次累加收礼超过300元的,即视为违法行为”。

“既然选择了公职,就不能随便收礼,即便是朋友、战友的礼物,也不应该超过300元。”林喆说。

“中央对节日禁止收受礼品一直紧抓不放,基本每年重大节日前都会发文要求,但这种风气并未得到有效控制。”任建明坦言,要立竿见影还很困难,治本需要进行制度改革,建立更为完善的社会行为制度,依靠制度办事,铲除关系生存的土壤。

任建明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人反腐决心很大,经过一段时间整治,效果不错,比如高端餐饮市场、高价月饼、螃蟹等,都不同程度回归理性。但治理腐败是一项很复杂的工程,需要从易到难一步一步来,狠抓节日风气,是很好的切入口。(记者周斌蒋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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