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治社会 >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上调约10% 管理实现全覆盖

2013-09-26 11:53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从明年起,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上调10%,其中一、二、三类会议每人每天标准分别提至660元、550元和450元。日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9年曾上调会议费标准

《办法》规定,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标准进行过多次调整。2007年,一、二、三类会议每人每天标准分别为400元、300元和260元。2009年,财政部上调会议费标准,一、二、三类会议每人每天标准分别提高到600元、500元和400元。本次调整,一、二、三类会议标准较以往提高10%左右。

《办法》要求压缩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会期。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而根据此前规定,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2天。

在压缩会议规模方面,《办法》要求二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300人,三类会议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四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50人。

《办法》对会议工作人员数量做出了更严格的限制。二类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以往则控制在20%以内;三类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10%以内,以往是15%以内。

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为降低会议成本,《办法》规定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此外,《办法》规定,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办法》要求,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违反《办法》规定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背景

一些单位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

据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人介绍,尽管此前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规范会议费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单位会议审批不严,未经批准和计划外召开会议的情况仍有发生;一些单位超规模开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会议费;一些单位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

这名负责人称,上述问题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今年8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透露,今年将认真开展会议费、外宾接待费、临时出国人员经费、培训费、差旅费、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等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亮点

会议费管理范围实现“全覆盖”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人表示,此前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比照执行。而此次《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央和国家机关,即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会议都应执行本《办法》。

此前,对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次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参照《办法》执行。

此外,财政部行政政法司负责人称,《办法》实现了对各类会议的全覆盖。

他说,之前会议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一、二、三类会议,并未对除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文/本报记者 关庆丰刘一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