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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团费上涨非旅游法所致 回归合理价位才能保障旅游质量

2013-09-25 09:42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随着国庆黄金周的临近,最近一批主流旅行社向市场报出的旅游团队价格,特别是10月1日旅游法实施后的报价,有了非常明显的上升。对于这一现象,社会上有些不理解的议论,认为是旅游法导致了旅游团费的上涨。

    对于此种观点,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政学院院长杨富斌教授认为,这既是对旅游法的极大误解,也是对旅行社阳光价格的不合理看法。

    杨富斌指出,旅游法实施后旅游价格在一定幅度上普遍上调,这正是旅游法立法过程中所预期的禁止“零负团费”经营后所产生的积极后果。也就是说,旅游法倒逼旅行社使旅游价格回归了正常,使原来的潜在价格浮上水面,逼迫旅游企业明码标价,“黑箱”操作变成了明示的阳光价格。

    杨富斌分析认为,以往旅游团费之所以超低,并非是真正的市场价格,而是其中暗藏玄机,在旅游行程开始后,经营者通过强迫或变相强迫、诱导旅游者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从中收取回扣,即所谓“堤内损失堤外补”。

    而旅游者在整个旅游过程中的真正支出,从总体上说,绝非只是那个超低团费或零负团费。“道理很明显,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并非慈善机构,旅游经营不是慈善行为,而是企业行为。既然是企业行为,就要有成本和利润。任何旅游企业都不可能亏本经营。

    杨富斌介绍说,正常的旅游价格应当是由“旅游行程成本+旅游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利润”三部分构成的。因此,以往所谓“零负团费”或超低价格,譬如从北京到香港3晚4日游收费不足1000元人民币,这连旅游行程成本都不够,因为机票、住宿费加起来,决不会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而现在同样的行程回归在4000元至5000元左右,显然,这是回归到合理的价格区位,是明码标价,而并非提价或涨价。

    因此,杨富斌呼吁,旅游者不要盲目地相信所谓“涨价说”,而要看到这是旅游企业改变经营模式,明码标价、阳光经营的必然结果。旅游法立法的初衷之一,正是消除“零负团费”、超低团费,使旅游行业的“潜规则”变为“显规则”,使旅游市场的经营回归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轨道。

    杨富斌认为,要想让旅游团费回归正常合理价位,有效地消除以往旅游行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弊端,不仅需要旅游经营者自律,也需要旅游者监督和旅游主管部门监管协调一致,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我们不能只指望别人守法,自己从中占便宜。如果都抱有这种心理,我们出去旅游能痛快吗?旅游业能搞好吗?”(记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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