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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纪委爆炸案后续:5涉案人获国家赔偿420多万

2013-09-14 11:23来源:中国新闻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中新网福州9月3日电 (记者 孙贤迅)发生于2001年6月的福清市纪委爆炸案,5名涉案人在终审判决无罪后,获得国家赔偿420多万元人民币。

今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依法公开宣判,对涉嫌福清纪委爆炸案的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宣告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001年6月23日,一只装有爆炸装置的手提袋被人放在福清市纪委办公楼信访接待室门口。24日上午8时许,手提袋发生爆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某某当场被炸身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密谋实施了这一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杜捷生、谈敏华为这起爆炸案非法提供了爆炸物,犯罪嫌疑人谢清向侦查机关故意作虚假证明。检察机关对这5人依法提起公诉后,2004年11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上述人员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被法院一审判决后,一直疑云重重。2005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06年10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再次对陈科云、吴昌龙等人作出有罪判决。吴昌龙等几名被指为疑犯的当事人家属也喊冤十余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次依法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经审理认为,本案虽有爆炸事实和结果的发生,但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无法得出系上诉人陈科云、吴昌龙实施了爆炸犯罪的结论,也无法得出上诉人杜捷生、谈敏华非法提供了爆炸物和上诉人谢清作伪证的结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今年5月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9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陈科云等5人42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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