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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班车免费接送事故频出不免责任

2013-09-13 18:28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在城乡道路上,经常会看到标有某个超市免费班车字样的客车。这些客车穿梭于固定线路和站点,免费接送超市顾客。这是商家为顾客提供的服务方式,以更好地促进商品销售。

免费接送顾客本来是一件暖心好事,然而由于管理不善、服务不佳,再加上乘坐免费班车者多为老年人,一些免费班车在行驶途中时常遭遇剧烈颠簸、甚至车祸,使顾客人身健康受到伤害。这些接送顾客的班车通常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超市所有,另一种是超市向汽车公司租用。如果客车为超市所有,发生顾客人身损害后,超市自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客车是超市租用,就应当是由超市与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超市与汽车公司如果有合同约定,就应依照约定。此外,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害的责任属于第三方,乘客既可以向第三方要求承担侵权之责,也可以要求超市承担违约之责,因为超市负有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法定责任。

客车接送顾客虽然免费,但它是超市销售服务的扩展和延伸,仍然属于超市的责任范围。因此,超市决不能以免费为借口来逃避责任。我们希望超市能从一系列的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对班车的维修、管理,注重对班车司机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班车的服务质量,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胡勇)

班车急刹车没小票超市想逃责

□陈琼珂

前方货车减速,紧跟其后的超市免费班车虽然及时紧急刹车,但因跟车过近,还是撞了上去,导致车上乘客刘先生跌倒受伤。事后,超市极力推脱责任,称刘先生没有购物小票,不是到超市买东西的顾客。这样的说辞最终没有获得法院认可,法院以服务合同违约为由,判令超市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21.8万余元。

本网讯   一天下午,刘先生乘坐超市的免费班车回家。就在超市班车沿沪杭公路疾驶时,前方一辆货车突然减速,班车驾驶员紧急刹车,刘先生猝不及防跌倒在车厢里,后枕部受伤,鲜血直流。他被紧急送至上海市奉贤区中心医院接受救治。

此后两年时间里,由于颈椎和胸椎多处疼痛,刘先生辗转就诊于奉贤和市区多家医院。他身上一度长满红色丘疹,被诊断为“血管瘤痣”。后来,刘先生又先后经历了两次手术,先是舌尖部出了一个直径4毫米的节结,到中山医院手术切除,后又因腹壁白线疝在市第五人民医院动手术。事后,刘先生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余万元。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刘先生的伤情分别评定为两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刘先生可以选择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也可以选择服务合同的违约之诉。现在刘先生选择了后者,要求超市承担责任,属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法院应予以支持。由于超市班车接送顾客是商业活动中的服务行为,顾客与超市之间的服务关系成立,超市有义务确保客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判令超市赔偿刘先生21.8万余元。

超市不服判决,上诉称刘先生始终未提供购物发票,不能作为消费者提起诉讼。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先生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超市承担违约责任是否成立。对此,原审法院已作详尽分析,合议庭尊重刘先生的自主选择。至于提供不出发票是否就不能以消费者身份提出违约之诉,合议庭认为,刘先生既然获准乘坐超市免费班车,超市就负有将他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故对超市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拉环突断裂存隐患法官发建议

□王治国宋宁华

乘车购物路上,免费班车的拉环突然断裂,顾客贾先生被狠狠摔倒在地,手肘受伤,鲜血直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超市赔了贾先生误工费等共计2199.1元。针对免费班车设施陈旧多次导致乘客受伤的情况,法院向超市发出了司法建议,近日,超市对建议作出积极反馈,已对班车安全问题作出整改。

2012年8月25日,贾先生想买点生活用品,于是坐上了一家大型超市的免费班车。车上人很多,贾先生只好站在后门处,紧紧拉住车上的拉环。谁知当班车开到一个转弯处时,贾先生手拉的拉环突然断裂,受惯性影响,他被重重摔在了汽车侧壁上,右手手肘被玻璃划伤。“当时班车司机并没有停车查看我的伤情,而是径直把车开到了超市。”贾先生说。

在超市总服务台,工作人员对贾先生的伤口做了简单处理,随后又陪他到医院治疗,并代付了医药费和出租车费199.1元。双方约定,等贾先生伤情稳定后再协商赔偿事宜,可超市后来给出的处理意见与贾先生的主张相差很大,为此他起诉至法院。

贾先生认为,这次受伤导致他工作被耽误,因此索赔误工费、伤痕美容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在法庭上,超市对贾先生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同时提出,只有做了伤残鉴定才能确定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不认可精神损失费、年终奖损失和美容费。

法院当庭组织调解,超市自愿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2199.1元,贾先生也同意了这个调解方案。

案子审结过后,主审法官范珺莹却发现了新的问题,这家超市已连续发生3起免费班车伤人案件,导致伤害的因素还不少。“比如,由于使用时间长,营运车辆设施设备陈旧,部分座椅松动,吊环抓手不牢固易松脱等。”范珺莹说,一些驾驶员安全意识欠缺,车速过快,刹车过猛,导致乘客摔倒。据介绍,这3起案件中,最“乌龙”的导致伤害的原因竟然是修理人员修车后忘记将洞口复原,结果导致乘客一脚踏空,摔倒受伤。而一旦发生人身损害事故,超市往往借口车辆是外包的而推诿责任。

为此,浦东新区法院向这家大型超市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改善免费班车车况,加强免费班车管理,减少这类事故纠纷的发生。据悉,这家大型超市已于近日作出反馈,表示将对19辆免费班车逐一排查,确保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更换已经老化的设备、设施,并配备常驻机修工,定期维护保养。

停车不稳乘客摔骨折

□李想

“班车是免费的,乘客受伤了,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去找班车租赁公司索赔。”某超市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道。潘某在乘坐某超市免费班车准备下车时,站立不稳摔伤,造成六根肋骨骨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超市和班车租赁公司共同赔偿潘某各项损失近8万元。  潘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在超市购物后乘坐超市班车回家,在班车进站自己准备下车时,车辆突然刹车,自己猝不及防跌倒在车厢内,后不能动弹,鲜血直流,被送至医院救治。因赔偿事项协商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班车租赁公司及班车司机向其赔偿各项损失11万余元。

对此,超市表示,班车是免费的,而且超市与租赁公司签订了班车租赁合同,每年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车辆的运营和司机的管理等事项全部由租赁公司负责,所以超市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公司则称,班车是按照超市安排的路线和管理要求进行运营的,应当由超市方面承担赔偿责任。班车司机表示自己是履行职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超市虽然提供的是免费班车,但该班车是商家以营利为目的而开设的,车费其实早已计算进商品价格之中,此乃商家营销策略,尽管名义上是免费,但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免费,因此超市并不能免除其管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司机的行为构成了执行超市购物班车运营的职务行为,超市作为购物班车的实际运营人及调度人,应当对此次事故给潘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班车租赁公司与超市签订的购物班车专线运输承包合同的约定,班车租赁公司应当对购物班车运营期间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故租赁公司应当对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超市、班车租赁公司赔偿潘某各项损失近8万元。路遇大坑客车未减速

□江汝南袁星红

很多市民都乘坐过超市的免费班车,而吴先生有一次在乘坐班车时不幸受伤,他先后两次将超市起诉至法院索赔,均获得了赔偿,第一次经过判决,这一次则经过调解就获得了赔偿。

2010年3月7日,吴先生乘坐的某超市班车在途经一铁路道口时,遇到了路面大坑,但司机没有减速行驶。吴先生从座位上被弹起来,头撞到了车顶。班车到站后,吴先生因为腰部剧痛无法起身,遂求助当班司机。司机将其背下车送往医院,吴先生被医院诊断为多处骨折。

据吴先生家人介绍,在吴先生住院期间,他们曾要求超市先行支付部分医疗费,但遭推诿。为此,吴先生将超市和运营该免费班车的客运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共7万余元。2011年4月,法院判令超市向吴先生支付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此次胜诉后,吴先生又进行了手术治疗。之后,吴先生进行了伤情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为了获得后续的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吴先生再次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近6万元。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在法官调解下,超市表示愿意赔偿吴先生第二次索赔的金额。通过两次索赔,吴先生共获得11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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