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分检今成立 8月21日起将正式办公
本网讯 法制网北京8月6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正式成立。目前,两院已经完成人员集中报到,正在开展岗前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并将于8月21日正式对外办公。 据介绍,北京市三中院和北京市三分检成立后,其管辖范围为北京市的朝阳、通州、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六个区县。同时,分设后的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一分检管辖范围调整为海淀、石景山、门头沟、昌平、延庆五个区县;北京市二中院和北京市二分检管辖范围调整为东城、西城、丰台、房山、大兴五区。此外,对于商标确权类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仍由一中院审理;刑事减刑、假释案件仍按照原一中院、二中院的管辖范围审理。相关内容,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据了解,北京三中院内设机构27个,政法专项编制550人,临时办公地址位于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北京市三分检内设机构24个,政法专项编制280人,临时办公地址位于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号。 办案压力大催生首都司法资源调整 前年的北京两会上,时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池强在做工作报告中提出,鉴于北京全市两个中院的审判压力过大,北京有望增设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时隔两年多,8月6日,北京市人民法院第三中院终于正式成立,与之同时成立的还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北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数量持续增长,且检察和审判职能近年来也在不断延伸。以法院为例,2011年时,北京市一中院和二中院两个法院全年审结案件近6万件,已经比1995年最初分设两个中院时增涨了485%。司法资源设置和布局已经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尤其是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调整以及首都产业功能区的调整,对检察、审判资源设置和布局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2011年6月,北京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设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的报告,并上报中央编办审批;2012年7月,中央编办批准设立北京市三中院和市三分检。随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也分别下达批文,同意设立三中院和三分检,市编办下发了新设两院的主要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 根据北京市编办下发的相关规定,目前北京三中院内设机构为27个,政法专项编制550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内设机构24个,政法专项编制280人。目前,两院的临时办公地点均已装修改造完成,基本能够满足辖区内开展检察业务和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吴在存介绍,北京三中院成立后,其重点将服务于北京商务中心区、通州国际新城和顺义航空港的建设和发展,将有大量涉外案件及知识产权等新类型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和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为此,该院在建院伊始便明确了“坚持一流工作标准、展示一流队伍形象、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目标定位和以“为民、务实、创新、公正”为主要内容的发展理念,初步确定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发展思路。预计该院的年收案量将在2.5万件左右。 今天的成立仪式上,三中院院长索宏钢还介绍说,目前,三中院正在集中精力开展几项工作,包括全员的岗前教育培训,做好8月21日的收案准备工作等。 就岗前教育培训的内容,索宏钢告诉记者,三中院目前已经到岗的政法专项编制人员310人,此外还有聘任制书记员、法警等60余人。这些人员中一部分是通过遴选程序来到三中院工作,还有部分则来自于北京市一中院、二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的选调。对于这支重新组建的队伍,三中院从建院之初就确定了“从严治警、从严治院”的目标,首先围绕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等内容开展了党性教育和廉政警示教育,与此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全员业务培训,完善制度建设,让大家尽快熟悉中级法院的审判、执行程序和要求,最关键的是要统一标准和执法尺度,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至于收案准备工作,索洪刚透露说,目前三中院已经进一步明确了各审判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了立案、诉讼服务设施,完成了合议庭的组建和人员分工,为正式收案做好了较为充分的准备。 北京市检察院政治部主任张幸民介绍说,目前,市检三分院的筹备工作也已经全部完成,新院将在辖区区域内依法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法律监督职责。通过进一步优化首都检务资源的配置,也将有利于首都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据了解,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级法院管辖调整的相关规定,应该由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如果在8月20日以前,当事人或检察机关已经向一中院、二中院提交或移送起诉材料,一中院、二中院在8月21日以后尚未决定立案的,将仍由一中院、二中院继续审查,并在决定立案后进行审理;对于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二审案件,案件管辖以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或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的时间确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即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或检察机关提交抗诉书在8月21日以后的,就按照新的管辖规定,由调整后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调整情况将于近期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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