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检法出台指导意见 虚假诉讼可按诈骗罪处理
本网讯 法制网见习记者王春 虚假诉讼不只在浙江发生,全国各地均有出现。浙江是较早出台应对措施重拳打击虚假诉讼的。 2008年,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置了“虚假诉讼者止步”告示牌,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 2010年6月,杭州市公检法司等部门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会议纪要》,建立了打击虚假诉讼的联动机制,从发现虚假诉讼线索、信息通报和移送等方面互相协作。 2010年7月7日,浙江省高院和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近年来,虚假诉讼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与案件的增长速度相比,虚假诉讼查处率低仍相对较低。”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邱生权介绍,线索发现渠道不畅,法院缺少能动性,公安机关侦查力量不够,适用法律难,量刑偏轻,均为虚假诉讼提供可乘之机。 湖州市德清县法院院长赵震认为:“法院查处虚假诉讼手段有限,当事人极易串供。法院需要依靠公安、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协助,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弥补法院没有侦查权、缺乏取证固定证据手段的不足。” 据了解,浙江省检察机关在继续大力打击诉讼领域造假行为的基础上,拓宽监督领域,已将监督触角延伸至虚假公证文书、虚假仲裁文书等非诉讼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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