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院发布2012年"民告官"案件白皮书(图)
本网讯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2012年行政审判司法报告《白皮书》,并召开了为期3天的案例点评研讨会。行政审判,俗称“民告官”案件。《白皮书》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广州全市法院审结行政案件6366件。2012年广州市行政机关的平均败诉率为10%,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在行政强制执行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较高,为32.6%。 研讨会结束后,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从今年3月以后,广州已经停止了对劳动教养的审批。 9月2日至9月4日,广州市两级法院召开行政案件点评会,并发布了2012年度行政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 涉网案件需“审慎思考” 2012年度,仅广州中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共1592件,较2011年增加719件,增长率为82.36%。 据介绍,就行政机关存在的一些需要改进的共性问题,广州中院行政庭共发出6份司法建议,并得到了积极的反馈。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问题主要包括: 首先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保护、外嫁女的权益保护需要增大力度;工伤认定中涉及职工权益的保护有待提高。 其次,行政执法透明度不够。2012年,广州中院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26件。化解此矛盾的唯一途径就是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第三,执法过程中违反程序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不能正确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意义,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现象。集中体现在超期答复,超期扣押等方面。如马某诉交警部门强制扣押财产案,交警部门的扣押行为超过了扣押期限。 对于近年来最新类型的网络类行政诉讼案,《白皮书》认为,对于涉网案件处罚的合理性及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需要行政机关办案时审慎思考。 “民告官”案一成“官”败诉 《白皮书》数据显示,广州市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总体很高,败诉率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在行政强制执行类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和判赔率又较高。据介绍,2012年广州中院审理的行政强制类行政诉讼案件,刨除掉未进入实体审查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32.6%,远高于2012年全部行政案件平均败诉率10%的数据。 其中,行政强制措施类案件31件,行政强制执行类案件39件。大部分强制执行类案件为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案件或房屋征地拆迁类案件,被告多为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这些案件中表现出实体审查率低,败诉率高、判赔率高的问题。其中以郑某诉增城市中新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案最为典型,判决赔偿金额高达427万元之巨。 《白皮书》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超越法定职权,“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实践中,一些政府部门越权行政主观上是善意的,但这种做法无法避免权力行使随意性大,行政过程不受监督等缺点,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 在房屋拆迁案件中,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完成既定政策目标,滥用行政强制的情况更加普遍。在郑某诉增城市中新镇政府房屋拆除一案中,中新镇政府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郑某的房屋;同样在陈某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房屋拆除一案中,相关部门违反程序,直接拆除了被拆迁人的宅基地房屋;在魏某诉花东镇政府房屋拆除一案中,花东镇政府为了加快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强行拆除了原告居住的房屋,被判决确认违法。该案花东镇政府主观上虽然是为了加快危旧房改造,但简单粗暴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漠视个体利益和诉求的做法已明显不合时宜。只有在法律预设的制度框架内,展开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间沟通对话,才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长效之道。案件类别 2012年度,广州市中院受理的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共1592件,其中: ◎行政强制类行政诉讼案件70件,刨除掉未进入实体审查的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32.6%; ◎限制人身自由类行政案件共20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5%; ◎审结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26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卫生厅、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单位; ◎受理社会保障类案件共165件,占当年受理案件总数的10.20%,其中工伤认定类案件占比较大; ◎审理的以房屋管理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共236件,被告败诉案件共计32件,占该年度该类案件已结数的14.2%。 广州市中院副院长余明永: 依法行政首先是 保护公民人身权 南方日报:每年行政案件点评会,为何都会把限制人身自由类行政案件摆在一个比较重要的位置。 余明永(广州市中院副院长):限制人身自由类行政案件的比例不算太高,但是我们把它摆的比较重要。依法行政,首先强调的基本理念是对人身权的保护。 南方日报:劳教或者收容教育这类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在最近的行政诉讼中有体现吗? 余明永:过去是劳教比较多,而从今年3月以后,广州的劳教就没使用了。劳动教养案件是今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广州已经停止了对劳动教养的审批。这以后法院就没有再收到劳动教养的案子,进一步凸显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肖志雄(广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据了解,今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以后,劳教委员会就不再审批新的劳教案子了,已经劳教的将慢慢“消化”掉。具体如何改革,还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决定。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并不是反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权、处罚权,我们坚决支持;但是公安机关使用强制权的时候,使用的对象要准确。 南方日报:如何评价广州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余明永:行政案件点评会9年来,广州行政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水平年年都有提升,而且在全国都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其中进步最快的还是公安机关,广州公安的执法水平在全国是走在前列的。嫖娼被收容6个月告警方获赔近3万 2011年12月10日凌晨,50多岁的中年女子陈某仙(化名)在广州市大新路路边招嫖28岁的男子潘某。潘某随后跟着陈某仙在附近一处居民楼的楼梯处实施嫖娼活动,支付嫖资50元。两人下楼后,被便衣民警抓获。 被抓后,潘某承认嫖娼,而陈某仙拒不承认。后因陈某仙患有高血压,公安机关未予收押。 2011年12月10日,广州越秀区公安作出处罚决定,对潘某的嫖娼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满的12月25日,越秀公安又决定对潘某收容教育六个月。潘某不服,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为此,潘某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又被驳回。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后,获得胜诉。二审判决撤销越秀公安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并由越秀公安赔偿潘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9765元。 在案例点评会上,广州市中院二审法官点评认为,收容教育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卖淫、嫖娼的人员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但是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恶习”指的是不良的习惯。本案仅查实存在涉案嫖娼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多次嫖娼的恶习。公安机关对于社会的现实应当有所体谅,社会阶层的分化使草根阶层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可能性更大,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公平,因此,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还是应该予以适当的宽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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