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达才案宣判续:法庭阐述不认可自首情节理由
图为杨达才在庭审现场 记者 张远 摄 本网讯 中新网西安9月5日电(记者冽玮张一辰)9月5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杨达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针对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杨达才主动交待受贿25万元人民币是否属于自首情节,法庭表示不予认可。同时辩方提出的认罪退赃姿态诚恳,均未被采纳。被告人杨达才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万元人民币。已退缴赃款529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庭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公诉人当庭所举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杨达才犯有受贿罪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达才家庭尚有504.501291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在一审中被告人杨达才及其辩护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且对此数额均已表示无异议。故法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确认。 在8月30日进行的一审中,杨达才作自我辩护称,自己是在检察机关不掌握其受贿的情况下,主动交待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轻量刑。 法庭认为,2012年9月6日,当地检察机关已初步查明,杨家四人(杨达才、其妻、其儿与儿媳)名下共有存款1177余万元,在杨达才交待之前,检察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有重大受贿犯罪嫌疑。面对如此巨大的非法所得,杨达才仅仅交待了受贿25万元犯罪事实。法庭认为不应以自首论处,自首情节不予采纳。 针对辩方提出的杨达才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赃,法庭认为,杨达才504.501291万元的非法所得,其本人和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辩方的理由不属于法定减轻罪名的情节,不予采纳。 数罪并罚,法庭判决被告人杨达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受贿赃款25万元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赃款504余万元依法没收。 杨达才当庭始终面无表情,宣判后他与辩护律师均未表示是否上诉。(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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