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嘉天国际爆炸案一审宣判
本网讯 新华网西安9月6日电(记者刘彤)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6日对2011年11月24日发生的“嘉天国际爆炸案”进行一审宣判,相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1年11月24日7时37分,位于西安市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发生爆炸,造成11人死亡,31人受伤,部分车辆、店铺受损。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孙连武、店长刘彦成、晚班厨师杨勇、北方液化气公司水泥制管厂供应点负责人郑卫卫、郑娟娟及送液化气钢瓶的王红仓等6名被告人,均被指控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今年4月26日,这起案件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公开庭审。 6日9时,雁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宣判庭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孙连武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刘彦成、杨勇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郑卫卫、郑娟娟、王红仓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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