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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太阳能汽车上路受处罚 驾驶人状告交警遭驳回

2013-09-07 16:33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新华网南京8月14日电(记者朱国亮)自制太阳能汽车申请牌照遭拒,上路行驶被交警处罚,江苏靖江市的陈某不服,将交巡警部门告上法庭。13日,靖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收到法院判决:依法驳回原告陈某诉讼请求。

  记者从靖江市交巡警大队了解到,今年3月26日,陈某驾驶自制的太阳能汽车,行驶至靖江市江平路与渔婆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发现,认定其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陈某不服,于5月17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于7月2日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行政诉讼案。

  陈某自制的太阳能汽车与普通轿车大小相似,车顶覆盖着太阳能板,最高时速60公里。2008年,陈某自制的太阳能汽车获得国家专利,全国多家媒体以“我的汽车不用油”为题进行了报道。

  2008年,陈某为太阳能汽车上牌问题去过靖江以及泰州的车管所,得到的答复是:车辆管理部门只有国家车辆生产目录上有的才可以登记上牌,太阳能电动车还没有上目录,不可以登记上牌。于是,陈某就自制了一副号牌,前号牌是:“China SU M00002”;后号牌是:“China SU 我要牌照”。

  庭审中,陈某称,太阳能电动车作为国家新能源车辆的一种,是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对象,交警在进行处罚时没有考虑。交警大队和车管所是同一个部门,在明知原告领不到太阳能电动车行驶证的情况下,以机动车标准进行处罚,明显不合理。

  靖江市交巡警大队认为,陈某驾驶的太阳能汽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最高时速60公里,车辆自重850公斤,符合机动车定义,属于机动车范畴。车辆利用汽车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和检验,没有经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机件部位、安全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不符合汽车强制性检验的要求,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就上道行驶,是具有安全隐患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自制的太阳能电动车虽然使用了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但须经相关部门许可、检验,其擅自上路行驶,有可能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故被告依据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无不当。

  近日,靖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国家虽然鼓励公民的技术创造、创新工作,但不意味着发明创新成果的应用可以超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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