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司法 >

开出罚单被拒执 江苏环保厅将污水处理厂告上法院

2013-09-07 14:29来源:中国江苏网浏览:手机版
 本网讯   8月底,因开出罚单后半年多对方没理睬,(江苏)省环保厅将盐城城东污水处理厂告上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问:省环保厅为何处罚该企业

  记者了解到,盐城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国有企业,主要收集市区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污水,先后建起三期工程,目前日处理污水能力达10万吨,实际处理量在6万吨左右。

  据省环保部门相关人士介绍,2009年9月,省环保厅核准污水处理厂三期工程试生产3个月,后未经竣工环保验收一直运行,2012年8月检查发现后即立案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即三期工程停止使用至验收合格,罚款25万。

  盐城城东污水处理厂没有理睬这张罚单,而是向国家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今年4月,国家环保部复议结果出来,维持省环保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污水处理厂依然没有履行。此后,省环保厅发出催告通知没有得到回应,遂决定向南京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8月28日,南京市中院行政执行局受理此案。这是南京中院受理的第一起省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环保执行。

  二问:该企业为何拒不执行处罚

  经过一番周折,记者联系上了盐城城东污水处理厂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内部人士,他介绍了一些“个人了解到的”情况。

  他说,污水处理厂前两期没有任何问题。第三期工程受到省环保厅处罚,“处罚的理由是没有通过环保验收。而要通过环保验收,必须达到环评要求的两个前提,一是卫生防护距离内不能有居民住户,二是污水口要接到饮用水源地通榆河下游一公里(现在接在上游)。这两个要求,都应当是政府,也就是当年的‘城东污水处理厂筹建处’去做,它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没有做到位,现在处罚企业是没有道理的。”

  他认为,现在环保部门处罚他们,是因为“我们是政府的企业”,“如果我们是纯粹的第三方运营企业,环保部门根本不能以未经环保验收来处罚我们——这就不是企业的事!”对环保部门的处理他有些想不通:“明明可以通过上级部门协调,何必非走到法律这一步呢?”

  三问:为何由南京中院行政执法局受理

  南京中院介绍,环保部门做出的处罚属于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效力。污水处理厂如果不满行政罚单,可以在3个月内起诉到法院,打行政官司,也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构申请复议。在本案中,污水处理厂已申请行政复议,得到的结果是维持原决定。此后,它既没有起诉,也没有执行处罚。省环保厅作为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记者了解,按规定,此类案件的执行,一般由行政机构所在区的基层法院负责。省环保厅此前也是向其所在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申请执行的。而从今年起,省级机关的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均改为南京中院。

  本案也是南京市中院受理的第一个省级行政部门提起的非诉讼强制执行。

  四问:如何看待环保部门与企业“斗法

  事实上,企业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非首次。

  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掀起环保风暴时,以“严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名义叫停了30个正在违规建设的项目。没想到,发出叫停令后两三天,中国三峡总公司就发表声明,否认旗下三个工程“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拒不执行停工要求。

  2009年,胶济铁路客运专线通过原铁道部初步验收投入试运行,但该工程并未经过环保部验收。环保部2011年4月25日下发“最后通牒”,要求胶济客运专线于当年5月31日前停运,直至9月胶济铁路客运专线仍在运行。

  南京大学环境法研究专家吴卫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之所以敢于拒不执行环保部门的处罚,主要在于:环保部门在政府当中属于弱势部门,一些强势企业不将其放在眼里;同时,环保部门不像公安、海关那样有强制执行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申请强制执行至少要在3个月的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限之后;而法院即使强制执行到位,一般也只执行“本金”部分,对“滞纳金”不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拒不执行环保处罚没有任何损失”。

  他认为,省环保厅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完全应当的作为。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