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特大信用卡诈骗案“复制大师”购金条领刑十年
法制网记者 徐伟 通讯员 李宁 只有初中文化,却“自主研发”出银行卡复制器和密码接收器,盗取200余张银行卡信息后取现、消费128万余元。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3月11日一审宣判特大信用卡诈骗案,认定“复制大师”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八万元。 刷卡110万购买金条引发警觉 2011年12月24日,喻某来到解放碑某珠宝店,只在柜台看了不到一分钟样品,就告知店员要购买100万左右的金条,要求单独和店员谈业务。最终谈成的价格是千足金金条348元/克,喻某要2895克。 谈好后,喻某当即拿出银行卡刷了110万余元,POS机单显示交易成功。但有个细节引起了店员的警觉,喻某自称是河北人,刷卡时却拿了个安徽的身份证。店员怀疑可能是诈骗,立即请示领导,领导指示钱到了帐才给金条。因为当天是周六,钱要下周一才到帐,店员于是告知喻某“钱没到账,下周一提货”。喻某闻言脸色大变,要求立即提金条。双方僵持不下,喻某又要求取消交易,但银行说取消交易也要等到下周一。无奈之下,喻某让珠宝店出具了欠条。 就在喻某刷卡买金条当天,董女士的手机接到5条短信,称她的银行卡在珠宝店刷卡消费110万余元,并4次取现共计6800元。虽然银行卡一直在自己手里,不安的董女士还是查了下,发现卡里确实蒸发了百万巨款,赶忙向警方报案。 复制200张以上信用卡 2012年2月23日,警方在沙坪坝区新体村将喻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了其持有的328张空白银行卡及其伪造的85张银行卡。 喻某持有的空白银行卡是一种有磁条的卡,表面是白色,没有印刷,可以通过专用设备写入银行卡信息,作为银行卡使用。在公共场合使用这样的卡会引起怀疑,喻某只在没人时使用过,后来为了安全,就改用真实银行卡写入复制来的银行卡信息取现。 喻某交代,他用复制的银行卡刷了110万余元的金条却不能提走,从珠宝店出来后就到渝中区大坪一个ATM机,把董女士账户中剩余的6800元全部取了。 实际上,喻某早在2009年就开始用复制卡取钱。他自制读卡器、特制键盘等装置,安装在沙坪坝区、渝北区、江北区及渝中区多个银行ATM机上,窃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后,通过自制的写卡装置进行复制,再用复制好的银行卡消费及取现。通过这种方式,喻某成功复制了超过200张银行卡,取现18万余元。 “复制大师”犯下3宗罪 法院认为,喻某刷卡110万余元购买黄金,系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使用,金额达12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院还查明,喻某于2011年1月19日在九龙坡区石桥铺泰兴电脑城外,以雇佣蒋某搬运货物为名,骗得其身份证后,从银行骗领了3张借记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查获的银行卡中,经比对其中2张磁条信息与卡面信息不一致,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喻某辩称其骗领银行卡、伪造银行卡是为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一个环节,不应独立认定为犯罪。法院查明,喻某骗领的3张银行卡和伪造的2张银行卡所转移的现金并不是本案认定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解不予主张。 本报重庆3月12日电 |
- 新疆伊犁新源破获200余公斤毒品案 涉案4人被刑拘 07-30
- 以打架为由开除员工,员工获违法解除赔偿金 01-10
- 新疆哈密警方打掉一特大贩、吸毒团伙人员11人 07-30
- 夫妻吸毒产生幻觉驾车冲撞小学校园 双双获刑 06-24
- 离职经济补偿 10-13
- 侵犯商标权而变更企业名称的判例 11-08
- 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04-04
- 村支书私吞8万元买车 法庭上称对不起政府培养 04-20
- 逃犯化名进厂打工 投保后死亡获补偿 02-07
- 受害人遭殴打强奸 被签买卖合同保证“能生育” 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