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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眉山最大家族式贩毒案开庭 16人非法牟利近2000万

2013-07-30 11:43来源:浏览:手机版

  庭审目击

  时间:2013年1月29日星期二

  地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击者:法制网记者 杨傲多 通讯员 钟成 粟政

  四川省眉山市一起由绑架而引出的特大家族式贩毒案于1月28日、29日,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涉案毒品“麻古”近20公斤、涉案车辆10辆。两天的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的指控组织了质证和辩论。

  分赃不均起内讧

  经公安机关查明,眉山市彭山县观音镇村民曾波、曾洪伟系堂兄弟,纠集其10余名家族成员,集资百万元成立贩毒团伙,从云南组织毒品运回四川贩卖,先后贩卖麻古280余包,共计168万余颗,非法牟利近2000万元;因分赃不均起内讧,胡勇超、刘海丰将曾洪伟儿子绑架,索要赎金158万元;警方从一涉案车辆中找到现金1039万元。

  在1月28日的庭审上,公诉机关眉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勇超、刘海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波、曾洪伟、孙文兵、刘玉红、胡勇超、张福军、刘海丰、梁树花、曾洪英、陶凤萍、梁利、周利伟进行毒品运输、贩卖的行为,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兵、苏培燕、陈涛、赵宏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波在云南省勐海县从岩某等人处购买毒品麻古后,将部分麻古贩卖给曾洪伟、刘玉红、张福军等人,邀约孙文兵等人共同贩卖其余部分麻古。公诉机关指控该犯罪团伙贩毒近20起。

  被告人当庭翻供

  28日下午的庭审,法庭主要对16名被告人的20起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询问和举证环节。

  29日16时左右,庭审进入质证和辩论阶段,曾波、孙文兵等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材料,称遭到刑讯逼供和诱供,不存在控方指控的事实。

  被告人曾波在控方念出部分证据后说:“控方指控的情况不存在,不是事实。”

  “我是凑了钱,并分得30万,但我不晓得是在贩毒,我认为是在做假药生意。”孙文兵面对指控说。

  “侦查机关跟我说,只要指认了相关人员,就可取保候审。我就指认了两个人,结果他们没把我取保候审,却叫我强制戒毒。”被告人周兵辩称,“指认的两个人我只是认识,并不知道他们贩没贩毒”。

  双方争议主观证据

  庭审现场,无客观物证主观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焦点。被告辩护人称:“侦查机关的笔录中金额前后矛盾,供述前后不一致,应认为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还有辩护人说:“该案很多证据只有主观口供,无客观物证,且口供前后矛盾,因此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面对被告人赵宏当庭翻供,否认参与贩毒的情况,公诉机关建议法庭记录在案,并对赵宏的自首不予认定。

  对于辩方主观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说法,公诉机关提出,本案事实由于贩毒案件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部分物证缺失,但只要口供之间互相印证,排除证据非法性,即应作为定案依据。

  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多达16人,法院将择日宣判。

  庭前会议入卷宗

  记者了解到,眉山中院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此案于1月22日首次召开了庭前会议。眉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规定,对证据材料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启动庭前会议程序,这是为提高庭审效率,将庭审重点集中在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来,加强控辩双方和法院三者之间沟通的举措。

  此次庭前会议由法官、公诉人以及11名辩护人参加,合议庭就案件管辖、相关人员回避、是否需要出示新证据、是否要求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本案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的争议焦点,参会人员充分发表了意见,确保庭审参与方相互了解情况,便于在庭审中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加快庭审进程。合议庭按照规定,对庭前会议制作了笔录,并载于卷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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