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经典案例 >

江苏丹阳特大“毒胶囊”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获刑

2013-07-30 11:43来源:浏览:手机版

  法制网丹阳(江苏)1月18日电 记者丁国锋 见习记者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毒胶囊”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江苏省丹阳市胶丸厂法定代表人胡国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被告人胡国法当庭表示不上诉。

  江苏省丹阳市胶丸厂系1958年成立的镇办集体企业,1996年5月改制转让给被告人胡国法。胡国法系该厂法定代表人,厂里的生产、销售、债权债务等所有事务均由其一人承担。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胡国法从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购进未经检验的空心明胶胶囊,雇佣临时工进行分瓶装箱,并在包装箱、包装瓶上张贴丹阳市胶丸厂的“丹塔”牌标签,伪造毎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然后以丹阳市胶丸厂的名义分别销售给十八家医药单位,共计7000余箱(毎箱100瓶,毎瓶100粒),销售金额共计80余万元。

  2012年4月24日,丹阳市公安局查获了胡国法尚未销售的空心胶囊131箱。经检测,被告人外销的以上所有“丹塔”牌明胶空心胶囊中铬含量均超过《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案发前,浙江“毒胶囊”事件的被曝光后,胡国法及相关业务单位已召回了部分外销胶囊。2012年4月23日下午,胡国法主动到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国法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河北省无极县鑫隆明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1731652.50元,其中税款251607.63元,用于其经营的丹阳市胶丸厂的税款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1607.63元。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