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特大合同诈骗案 两公司老总涉嫌诈骗2000余万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魏红萍 徐公彬 1月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两公司老总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仓储用地,打着开发商品房的旗号,先后骗取了数百位受害人现金2000余万元。 公诉人当庭指控,新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金禾公司)老总郑某、新疆疆雨林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疆雨林公司)老总杨某涉嫌房地产合同诈骗,至2011年5月12日案发时,尚有1750余万元未退回。 2009年8月,被告人郑某与疆雨林公司的员工马某(另案处理)商谈合作开发该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喀什东路北二巷87号的土地(该土地性质为仓储用地)。 2010年3月,郑某成立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性质变更、未得预售房许可证、且未实际开工建设房屋的情况下,郑某开始在喀什东路北二巷87号土地上建造所谓“雨林·观天下”小区的商品房。 为了销售“雨林·观天下”小区的房屋,郑某又成立了金林雅齐房地产经纪公司。 郑某采用和被害人签订购房合同、以诚意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共骗取被害人钱款达2000余万元。 后因房子一再推迟开工日期,部分购房者要求退还钱款,迫于压力,郑某退了部分购房者的钱款。 2009年9月,在明知疆雨林公司已与郑某合作开发喀什东路北二巷87号的土地的情况下,马某代表疆雨林公司将涉案土地以450万元抵押给了典当行。 后因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典当行向新市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0年6月,郑某为了能够继续在乌市喀什东路北二巷87号土地上销售房屋,从被害人所交的购房款中拿出556万元,替疆雨林公司归还了典当行的欠款。 当时,第二被告人杨某代表疆雨林公司在新市区人民法院的执行笔录上签字,确认了郑某替疆雨林公司归还欠款的事实。 公诉人认为,疆雨林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在明知无法将涉案土地由仓储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时,却仍与郑某在该土地上合作开发、销售房屋,并从中获利,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庭审过程中,杨某对自己犯有合同诈骗罪这一说法提出异议,坚持说疆雨林公司一直以来从事的是大型仓储方面的生意,对于利用涉案土地开发商品房一事,自己2010年底才知道,并且疆雨林公司与金禾公司在此之前无任何关系。 因案情复杂,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天的审理,并未当庭进行宣判。 庭审现场 第二被告拒不认罪 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犯有合同诈骗罪,对不对? 杨某:不对,起诉书里说我明知无法将涉案土地由仓储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却与郑某在该土地上合作开发、销售房屋,并从中获利,这点我不认可,也没有证据证明。 公诉人:你何时知道这块仓储用地被销售? 杨某:2010年底。 公诉人:疆雨林公司与金禾公司之前有何关系? 杨某:没有任何关系。 公诉人:既无关系,为何郑某会为疆雨林公司偿还556万元欠款? 杨某:我认为是郑某为了陷害我公司,与这起合同诈骗案有关。 公诉人:疆雨林公司在喀什东路北二巷87号的土地有多大面积?据你估计现在价值多少钱? 杨某:土地面积共13000平方米左右,估计值三四千万元。 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杨某:不属实。 当公诉人质问杨某占了疆雨林公司多少股份,在任职一年间都做了什么业务时,杨某均表示记不清了。对此,台下旁听的受害人大呼可笑。 受害人讲述 收了首付再无动静 在旁听席上,一对父子引起记者的注意,当被告人否认犯罪时,他们就在下面低声交流着,满眼都是愤怒,休庭期间记者采访了他们。 25岁的宋建斌告诉记者,一家人是从甘肃来乌鲁木齐市打工的,本来父母准备用存了好几年的血汗钱给自己买婚房,没想到遇到了这样的事。 2011年3月,25岁的宋建斌在网络上看到了该公司的售房信息,于是就先去喀什东路北二巷87号的土地上看位置,回来后就付了1万元订金。 一周后,他又接到电话说让他交8.6万元的首付。宋建斌和父亲又到该公司交款的地方,看到一位买房者刚刚交完首付离开,便将首付交了。 同年5月,期盼新房的宋建斌来到工地,发现该工地没有任何动静,并且看到工地大门上张贴着新市区人民法院的公告,说有问题去找五建社区。 宋建斌见状慌了,赶紧给父母打电话,一家人先后去找了社区、新市区分局、新市区人民法院等地,最后在受害人QQ群里看到了开庭的消息,这才赶来中级人民法院。 宋建斌说:“当时听说有700多户呢,后来他们迫于压力退了一些钱,现在大概有246户吧。” 宋建斌的父亲说:“一家人辛苦这么多年的钱被骗了,实在太难过了。我现在就希望能把钱要回来,我相信政府一定能为我们讨回公道的。” 等了半年不见开工 受害人张虎告诉记者,2010年6月25日,他和妻子到喀什东路北二巷看房时,被称金禾房产的2名销售人员拦住,对方说,他们正在开发雨林·观天下小区(现改为“雨林花园小区”),除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他建房手续已办好。 张虎在现场看到,工地上挖了一个大坑,还堆放着施工材料和工具。因为销售人员说的房价很诱人,他们当天就交了1000元购房诚意金。 2010年7月4日,张虎又支付了20%的首付款4万余元,并与金禾房产签订一份协议,约定房价为351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56.43平方米。当时销售员承诺2010年8月开工。 2010年12月2日,双方在协议上补充了条款:所购住房楼层房号不变,房屋价格不变;金禾房产保证在2011年4月开工。 2011年4月29日,张虎不但没有等到开工,连金禾房产负责人也找不到了。同年5月5日,张虎赶到售楼中心,发现金禾房产销售员不见了。 得知当天开庭审理,张虎专门前来旁听,希望自己的钱能尽早拿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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