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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申请用)

2013-07-30 11:32来源:浏览:手机版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原告以……(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为由,向本院申请停止执行……(简写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应当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裁定停止执行的,尚需写明“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停止执行的,写:

  “在本案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写明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第二、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原告×××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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