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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2013-07-30 11:32来源:浏览:手机版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监字第××号

  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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