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法律文书的基本原则
法律文书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它的写作必须真实、准确、合法。我们在制作法律文书之前,首先要充分认识到法律文书在实施法律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法律文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能否有效执行,关系到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切实保障。具体说来,法律文书制作者必须毫无条件地遵循下列两条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 制作法律文书,必须以客观实际出发,绝对尊重客观事实。事实,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基础。如刑事案件,犯罪事实就是定性定罪和判处刑罚的根据;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就是决定权利和义务的根据;行政案件,事实就是判定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以事实为根据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法律文书所根据和陈述的事实必须真实确凿,绝不能弄虚作假。即使部分失实,也可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另一层意思是指要尊重客观现实,不管是当事人的请求还是执法机关作出的决定。都必须从客观事实出发,以事实为根据。对客观事实不能任意扩大,也不能任意缩小,更不能歪曲事实。另外,对真实的材料,还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抓住其本质特征,根据法律给予合乎事实的处理,才能做到有根有据。 (二)以法律为准绳 制作法律文书,除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外,还要遵循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如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总之,法律文书的制作必须依法进行。第一,文书的制作主体要合法。比如,刑事上诉状的制作,只有当事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独立行使这项权利,不需要取得他人同意。其他诉讼参与人,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制作上诉状,必须经过被告人同意,否则就不合法。第二,适用对象要合法。比如,人民法院处理行政纠纷案件,就不能使用调解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使用起诉意见书,而不能使用起诉书。第三,制作程序要合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具体规定了诉讼活动的程序,制作法律文书时,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第四,制作内容要合法。法律文书的材料,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内容。第五,制定时间要合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第三十九条:“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请求、决定要合法。执行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公民提出的权益请求都必须符合法律,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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