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的接续工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 (一)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账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二)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账户。 (三)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等情况,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女性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 下一篇: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死亡和负伤可享受工伤待遇
相关阅读:
- 办理社保农民可以自己选择吗? 07-30
- 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的安置 07-30
- “我的愿望:建造100所希望小学” 10-14
- 国家卫计委:社会抚养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10-23
- 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历史 07-30
- 社会保险的认定和处理 07-30
- 我国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03-02
- 有父母却成“孤儿” 困境儿童亟待国家监护体系救助 11-06
- 安监总局:从严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处罚 10-19
- 郭金龙:京津冀将共享教育医疗资源 03-04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