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
有关规定 1、 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户收入超过最低保障标准的,应即停止救助。 2、 保障标准即要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按照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由各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其所定标准应与各项社会保障标准相衔接。 3、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差额发放办法,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部分予以补足。 4、 对于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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