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1、基本概念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陷入贫困人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社会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贫困人口进行救助的一种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2、基本原则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三个基本原则:一是保障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和当地居民的总体生活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由政府承担保障的主要责任:三是以全体城市居民为保障对象。 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必须进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按法定的程序确定申请对象是否陷入贫困,法定程序主要包括个人申请、调查审核、社区证明、政府批准等。 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切实用于最需要救助的公民。 3、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简称《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城市的法定范围包括城市和建制镇。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条例》同时规定: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以全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可以差额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规定重新核定。 5、资金来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6、申请程序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经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审批机关采取适当形式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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