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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职责

2013-07-30 11:24来源:浏览:手机版

劳动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四)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劳动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用工及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二)监督检查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三)监督指导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工作;

(四)监督检查社会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执行情况;

(五)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对外劳务合作机构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七)在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处理因劳动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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