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社会保障 >

企业工龄如何计算

2013-07-30 11:24来源:浏览:手机版

企业工龄如何计算 一、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

企业工龄如何计算

一、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二、经组织部门或镇(乡、公社)党委正式批准的村组织书记、村主任(大队长)、村(大队)主办会计的三种职务,且在村(大队)任职期间享受固定生活费或定额补贴的人员,被企业录用为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包括由组织安排在上述三种职务上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和成为企业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其中: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为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开始,以前的不再连续计算,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从1999年2月起执行)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精神,对办理代理挂靠手续的上述三种职务人员,其缴费年限也可参照执行。

三、对已在市属国有、集体、划归企业工作的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中曾任过民办教师、合同制教师、顶编代课教师;乡村保健医生、赤脚医生(不含乡村保健员);参加社会主义教育的队员,被录用为职工后,其最后一次在上述岗位上工作的时间可与最后一次进本企业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目前,凡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上述人员,其任民办教师等工作时间均可计算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后在上述岗位工作的时间,必须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军龄可以计算为缴费年限,在1986年10月后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不用补缴养老保险费,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军龄计算为工龄从93年5月起实施,在93年5月前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有军龄的,不再重新计算。军人转入企业后非经组织调动而自动离职的,离职后又到其他企业工作的,因为在其第一次转入企业以后已经是一个职工,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工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之日算起”的规定,其本企业工龄同样应从再次转入企业之日算起,原来的军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在“文革”期间随父母下放农村的子女,参加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从年满十六周岁参加劳动或初中、高中毕业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

六、一九六二年至“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知青,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为工龄。

七、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八、职工受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实行养老保险以后,对职工被判刑刑满后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从1992年1月起计算。被劳教的,其在劳教期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教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九、职工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实行养老保险以后,自动离职或被开除、除名重新工作的,其实际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职工被辞退后重新就业的,其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十、1969年冬、1970年春被退职下放的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属以上大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其安排工作后,退职下放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并可与退职下放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