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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纳入社会保险

2013-07-30 11:24来源:浏览:手机版

1、对单位为《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前已死亡的职工遗属办理申领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何时起计发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当从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次月起计发。但对《通知》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职工,其遗属符合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的,设定3个月的期限(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在设定的3个月中的任何时点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从《通知》实施的次月起计发。

2、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有收入的,其符合条件的子女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相应扣减?

鉴于目前职工收入的不确定性,为了便于操作,死亡职工符合条件的子女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时不再考虑死亡职工配偶的收入,可以全额享受。

3、家居农村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适当降低?

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对职工遗属的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体现公平原则,因此家居农村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4、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如何申领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按月实际缴费满5年,在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期间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生活困难补助费的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并支付相关待遇。

5、职工遗属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等待遇的,可否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已享受各类基本社会保险待遇的职工遗属原则上不重复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但已经享受了“征地养老”、“农保”待遇的职工遗属,若已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予以补足。

6、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外省市成建制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否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外省市成建制单位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7、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已不存在的,申请表格中有关项目如何填写?

职工生前所在单位已不存在,有承继单位的,由承继单位为职工遗属办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申领手续,《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中相关项目可直接填写承继单位的名称和社会保险登记码。

8、职工死亡证明可以由哪些部门出具?

死亡证明应由具有法定权限的部门出具,户口簿中的死亡注销记录、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书等,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9、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是否应由公安部门出具?

对于申请人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可以以户口簿、原始的劳保登记卡、《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单位提供的职工档案记载等材料为准,不再要求公安部门另行出具。

10、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何种形式支付?

申请人应当在办理申领遗属待遇手续时,提供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帐户,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注入待遇享受人的实名制银行帐户,不能提供实名制帐户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邮政汇款,不发放现金。

11、职工遗属出国、出境时,其生存证明由什么部门出具?

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条件的职工遗属出国、出境的,必须提供居住地我国使领馆出具的生存证明,可以不再提供生活来源情况证明。

12、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否纳入统筹?

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24号文件规定纳入统筹,原生活困难补助费高于文件规定支付标准的,由原渠道予以补差。其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按24号文件规定纳入统筹后,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高于文件规定支付标准的,由原渠道予以补差。

13、原企业退养人员和精简回乡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否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原企业退养人员和精简回乡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不能享受《通知》规定的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4、失业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否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失业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以享受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否在《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材料?

对情况特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在《通知》规定的申请材料外,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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