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的安置
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的安置 (一)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浙江省对随军家属作出一些安置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凡招用随军家属中失业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外,还可给用人单位适当随军家属及军转干部的安置 (一)部队随军家属的安置 浙江省对随军家属作出一些安置性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凡招用随军家属中失业职工,并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当地就业服务机构除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余额一次性付给用人单位外,还可给用人单位适当补助和扶持。 2.用人单位招用部队随军家属下岗职工的,原单位应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安置费。原单位已参加失业保险、又是无力支付安置费的,可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准,也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还可给用人单位适当补助和扶持。 3.用人单位在招用新职工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在原籍有工作的部队家属随军后,可对口调入驻地同行业单位,驻地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 4.企业根据生产状况需要调整、压缩人员时,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停产、破产等原因致使部队随军家属下岗的,企业主管部门应负责在本系统内进行调剂,妥善安置,不得将其推向社会;对已失业或下岗、且有再就业要求的,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予优先免费推荐介绍,尽快解决他们的再就业问题;对部队家属工厂的困难职工,当地政府应将其列入解困工作范围。 5.企业招用部队随军家属,可比照安置社会待业人员,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部队随军家属要求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当地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并免费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在两年内免收工商管理费;当地政府和部队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扶持和其他便利条件;当地税务机关可按税收法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照顾。 7.驻地部队要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制订随军家属培训规划,作出统筹安排。劳动部门办的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应免费培训部队随军家属。培训的专业设置应适应当地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训与就业安置相结合。 8.凡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随军家属(包括在外省、市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其关系转入我省的),按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失业救济;未参加失业保险,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救济。 9.大力扶持部队家属工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部队家属工厂,要在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可按应纳所得税款的30%征收企业所得税。要积极组织有经济实力的地方企业与部队家属工厂结对子,给予人才、技术、信息、设备等方面的支援,或采取联营、合作办厂等形式予以扶持。 10.有下岗随军家属的部队企业,一般不能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已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进行清退,以腾出岗位安置随军家属。部分行业、工种确需使用农村与外来劳动力的,要编制用工计划,报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参阅文件: 《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解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7]166号,1997年7月4日)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 根据国家的规定,浙江省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和管理专门制定了实施办法,其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接收条件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浙江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浙委[2001]15号)规定执行。条件审查由各市军转办负责。 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由县(市、区)安置,档案由县(市、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转和保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由市军转办将安置落户地点和报到县(市、区)上报省军转办,统一由省军转办向部队发出报到通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接到报到通知后,持有关介绍信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接收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经体检患有严重疾病,影响生活自理的,应及时退回原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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