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国家规定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1993年前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 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符合法定提前退休年龄,男需年满55周岁,女需年满45周岁。 符合上述特殊工种条件,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累计工作年限符合上述规定,且到达上述退休年龄的职工应该退休。 (3)关于折算缴费年限的计算。 从事矿山井下、高温等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3个月缴费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每工作一年折算1年零6个月缴费年限;从事高空或繁重体力劳动不折算。根据省有关规定,1992年1月1日后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不折算缴费年限,1991年年底之前从事特殊工种最多只能折算缴费年限5年。不按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不折算缴费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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