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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

2013-07-30 11:24来源:浏览:手机版

内容提示: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补发拖欠的养老金 (一)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

内容提示: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补发拖欠的养老金

(一)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3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205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基本生活费的对象为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提高基本生活费的同时,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原有基础上也相应提高30%。已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下岗职工现行的基本医疗费标准暂不调整。

地市及其以下国有企业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在坚持地方为主的前提下,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省属及其以上国有企业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类标准每人每月200元,二类标准每人每月180元,三类标准每人每月155元,四类标准每人每月135元。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按缴费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一次性结算失业保险金。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困难地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平均水平为人均月55元。调整中,要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退休人员群体适当倾斜,使不同群体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具体方案由省劳动保障厅商省财政厅拟定。

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外,主要通过扩大覆盖面、提高征缴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员等措施解决。

(五)补发拖欠的养老金

各地市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内,一次性补发历年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补发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养老金所需资金,以各地市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基础,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实确定。1998年6月后仍有拖欠的,由各地市自筹资金补发。

{详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1999年9月2日陕政发[199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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