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72条和第7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内部转让的限制。 依照法律的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外,我国现行法对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即法律不作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只要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 2、外部转让的限制。 除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外,我国现行法对向公司外部进行股权转让予以严格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依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的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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