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或者办事机构,实际上是该外国公司在其本国之外的国家设立的分公司。 外国公司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公司法》第196条明确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在我国设立的派出机构,它不属于也不同于外国公司在我国依照我国法律设立的子公司法人。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一般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等整套管理机构,而只由该外国公司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负责该分支机构。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而只能以其所属的外国公司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不能使用与其所属公司名称相区别的其他名称。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对其经营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业务活动结果由所属的外国公司承担。即分支机构的所属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其分支机构的活动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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