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股东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防止出现股东滥诉的情形,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股东代表诉讼原告的资格从持股期限上作出了限制。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原告资格作出了比较宽泛的规定,有利于鼓励股东代表诉讼。 依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一个股东。 2、股份有限公司中持股时间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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