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起诉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

2013-07-30 11:21来源:浏览:手机版

如果公司设立相关人员认为公司设立无效且侵害其合法利益,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以外的利害关系人。设立无效诉讼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原告胜诉的法律后果。

①如果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是因设立程序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客观瑕疵导致的,则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归于消灭。

②如果设立无效是因设立人的主观瑕疵造成的,且该无效原因只存在于某股东,则通过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可以保留公司,但存在无效原因的股东应退出公司。

在法院作出设立撤销或者设立无效的判决之后,公司应当将该判决予以公告,告知社会公众。同时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2、原告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进行过程中,如果作为设立无效原因的瑕疵已经得到弥补,而且根据公司现状和各种条件,法院可以驳回其设立无效请求。如果经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其他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原告败诉时,如果原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