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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的要求

2013-07-30 11:21来源:浏览:手机版

设为了加强对分公司的管理,世界上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公司立法都规定分公司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合法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的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分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4、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5、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章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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