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中关于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为“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公平原则。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后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充分采用。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中也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体现了该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应用。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该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应用也必然会逐步完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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