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企业法务 >

责任奖金的计算及分配暂行办法

2013-07-30 11:21来源:浏览:手机版

1.本办法实行期中原利润中心制度实施准则内第五章“酬金的计算及分配”暂停实施。

2.责任奖金分下列三种发给:

(1)企业部人员(营业人员除外)责任奖金。

(2)服务部门,筹办期间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企业部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责任奖金。

(3)营业人员责任资金。

3.企业部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责任奖金的计算根据新订各企业部本年4--12月份的盈余及销售目标为准。(各部必须达到销售目标的百分率另订如附表6.5.11)

(2)责任奖金的核算以3个月为一期,即4、5、6月,7、8、9月,10、11、12月各为一期。

(3)期内超出盈余目标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的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60%。

(4)期内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的企业部加发薪资总额30%。

(5)期内未达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的企业部则不予加发。

(6)各企业部盈余及销售超出目标,其超出部分可并入下期累计,并盈亏互抵(但对财产的处理,物价的波动涨价时另议)。

(7)本条所订责任奖金,由各企业部估算,交财务部核对各企业部业绩后,由企业部经理及主管全权决定部内人员的分配,送财务部分3个月平均并入次月薪资内发放,财务部应依法办理扣缴,并视如薪资依发放月份的费用入账。

(8)如某企业部前期盈余未超出目标80%,及销售目标1%(如附表6.5.12)未获发给奖金,或达到盈余目标80%及销售目标1%仅获加发奖金30%,但于次期计算时,并同前期业绩计算在内,均已超出或达到发给责任奖金的标准,则前期亦应按标准规定追发奖金。

本项追补奖金的规定,仅适用于同一年度4--12月份以内,隔年度则不得追补。

(9)各企业部全年度结算,凡盈余及销售超出所订目标的企业部,其盈余超出部分得提拨30%作为该部年终加发奖金,由该部经理及主管于年终结算后负责分配(如各部经理有把握年终一定可分得奖金时,可由主管保证于适当时间先借若干预为分发,然后于年终结算后扣抵。)

(10)各企业部经营财务的缺短或呆账,均应由该企业年终提拨30%盈余中扣除。

4.服务部门,筹办期中的企业部,及未达发给责任奖金标准的企业部,其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平时奖金

a.每3个核计的责任奖金,在全公司总目标的达成下,服务部门等得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奖金的平均百分比发给。

B.如服务部门能为公司获得利润,除扣除该案件的所用费外,得按净得30%给予该部奖金,并于每一案件完结后核发。

(2)年终奖金

年终核算,全公司总目标业已达成,则服务部门等的奖金,按各生产企业部所得30%超额奖金的平均人天数发给,公式如下:

A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B企业部的奖金天数×人数+C企业部的奖金天数+……除以各生产企业部总人数。

5.营业人员责任奖金依下列规定发给:

(1)各部营业人员的奖金及应酬费计算方式分别核定如另表。

(2)各部固定的营业人员分担各该部的全年销货责任,如达到年度内规定的目标,照核定的各部奖金数字,每3个月核发一次。

(3)营业人员除领到责任奖金外,另无其他奖金,但公司年度结算特佳时,各部经理可建议发给若干年终奖金。

(4)本条的应酬费系指一般应酬费用,如有特别费用,可在承交前向公司报备后发给。

(5)各部营业人员如有连续6个月不能达到营业责任额时,应即改调他职。

6.本暂行办法经午餐会通过后公布施行,修订时亦同。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