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期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 上一篇:终止司法鉴定的情形
- 下一篇: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特殊规定
相关阅读:
- "气功大师"王林是否非法行医?调查3个月有余仍无果 11-13
- 41万死亡赔偿金引发婆媳斗 儿媳伪造授权书 11-03
- 京河湖管理处主任李柱受贿1300多万元 11-01
- 痕迹鉴定的概念 07-30
- 超市销售过期进口年糕被判“退一赔十” 06-03
-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程序 07-30
- 学生当暑期工提前辞职不发工资 律师:有失公平 10-22
- 我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贩卖者最高可被判15年 11-07
- 文艺男自学6门外语 翻译400多电影出售被判刑 11-09
-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司法鉴定基本管理制度 07-30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