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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可以不再续签?

2013-07-30 11:12来源:浏览:手机版

  冯小姐两年前到一物业公司工作,去年八月结婚,今年4月,她发现怀孕了7个月,但她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担心合同期满后自己将被单位解聘,冯小姐与公司领导商量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公司却提出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冯小姐不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打电话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给出了冯小姐如下答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所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以不续签为由要求其离职,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情形消失时止。因此,物业公司需至冯小姐哺乳期结束后,才可依法决定是否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

  如果冯小姐要解决此问题,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单位执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冯小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多法律知识,免费法律咨询。

  【案件点评】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女性职工“三期”的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是为了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但是不意味着只要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就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用人单位照样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意味着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就取得了“尚方宝剑”,无所顾忌,如果存在过错的,照样可以被用人单位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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