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社会保险 职工怎么办?
【案情简介】 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小陈的咨询电话,据小陈称,其自2009年大学毕业后来到丰台区一家IT公司工作,单位与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未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为他缴纳医疗保险。今年2月份,小陈在上班时因追赶公交车被刚巧下车的另一名乘客撞到,头部撞到了车站的铁栏杆上,造成小陈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小陈工作时间不长,老家在农村,经济负担很重,他找到单位了解单位有没有为他缴纳医疗保险,如果单位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小陈的医疗费会少支付许多,但是得知单位并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小陈跟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但是没有成功,于是,他致电法律援助中心,咨询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法律解答】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给出了小陈如下答复:更多法律知识,免费法律咨询。 首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和第七十二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已经与小陈形成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公司未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补缴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离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提示】 法律援助中心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的单位应该承担为劳动者补缴的责任;当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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