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公证
一般来说 亲属关系证明宜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居委会或基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这些部门出具的证明一般较具有权威性。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亲属关系证明的出具单位是“证出多门”的,对于何家出具的能够采纳、如何采纳事实上不是唯一的,而应该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运用证据学的理论来综合进行判断采信。如果单纯认为哪一部门出具的可以采信,那些不可以采信,是一种法定证据的思维,我认为诚不可取。在这些证据的采纳上,允许公证员基于法律知识、经验、社会生活常理进行判断。由此,涉及到公证其他证据的采纳上,如死亡证明等来说,一般宜由公安机关、医院等具有关联性的部门出具,但社会情况的复杂性,也要求我们不能陷入规定模式。如果其他辅证(次要证据)能够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公证员能够形成内心的确信的,应可以认定死亡等事实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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