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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公证申请

2013-07-30 11:11来源:浏览:手机版

遗赠受益人如果在遗赠人死亡两个月后申请办理接受遗赠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如何查明其还有权利接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和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这条规定,受遗赠人如果在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月后申请办理接受遗赠的公证申请,公证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交以下证明:1、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到两个月;2、知道被继承人生前的遗赠意思表示不到两个月;3、自己在被继承人死亡两个月内或知道遗赠后已经向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赠财产的管理(占有)人或人民法院提出过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上三个证明有一即可,但公证机构应当通过询问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等方式予以核实。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对受遗赠人向什么人提出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如果出现受遗赠人仅向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提出,而其他法定继承人对此有异议的情形时,公证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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