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由哪个部门领导和管理
《公证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司法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它对所属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任免等有关工作负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司法部通过各级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国的公证机关和公证工作实行领导、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公证工作管理。公证是一项独立的司法证明业务,公证处是直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对公证的管理不同于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一般科室的管理。公证管理的核心任务是,保证公证机关正确地、独立地、全面地开展公证业务,为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活动创造良好的内外环境。公证管理的内容为:行政事务管理与公证业务管理。公证业务管理主要由司法部公证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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