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公证事项受理冲突时的适用准则
(一)当事人选择优先的准则 当事人选择优先的准则是指在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情形时,由当事人之间协商选择确定向哪个公证 机构申办公证事项。该准则即以往所说的协商管辖。《公证程序规则》第15条规定:“二个以上当 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二)最先受理的准则 《公证程序规则》第16条:“当事人向二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 ,由最先受理申请的公证机构办理。”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当适用本准则。一是两个以 上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多个继承人分别向各 自住所地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二是一个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可以受理该公证事项的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 适用最先受理准则应当注意: (1)公证机构应当认真指导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尤其是 要注意申请日期和签名,并及时在公证登记簿登记受理日期。 (2)受理通知单上的日期是 确定最先受理的重要凭据。 (3)登记的受理日期相同时,由时间上最先受理的公证机构受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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