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定义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证定义的规定。 一、公证主体是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员,亦即机构本位 公证机构究竟采取何种组织形式为宜,要参考国外立法例,更为重要的是综合考虑我国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法律观念公众认知等因素来确定。在公证法立法过程中,关于采取何种公证主体组织形式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一)保持现有体制和组织形式,即公证机构属于行政机关,性质保持国家机关不变;(二)主张将公证机构定位为事业单位,采取事业法人组织形式;(三)公证机构转为合作制或合伙制;(四)实行公证员个人本位的公证主体制度。考虑到以下几点理由:新中国自建立以来一直实行公证机构本位制度,公证机构形式为我国公众所习惯和认同;实行机构本位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公证行业的社会公信度;实行机构本位制度,利用其组织监控和内部管理,可以弥补和防止公证实行个人本位可能带来的弊端和局限性,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公证质量;实行机构本位制度,有利于增强公证行业抵御责任风险的能力;实行机构本位制度,有利于增强公证行业自律,公证机构内部管理的强化还有利于降低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成本,从而更能促进公证业的健康发展。经综合考虑,公证法确立了以公证机构为本位的公证主体制度。 二、公证的启动程序是基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的启动,开始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然后公证机构才能启动受理程序,也就是说,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这一点相似于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则。 三、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不同公证事项有着不同的办证规则。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办理公证的义务。公证法颁布之前,根据公证工作实际需要,司法部陆续制定了遗嘱公证细则、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细则、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同的办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这是履行效力义务的保障。 四、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据此,民事法律行为定义有三点要义:一是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二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法律后果为目的,是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三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公证法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除了做上述理解外,还应做广义的理解,即应包括传统上所称的商事法律行为。就公证业务而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证明合同,证明继承,证明单方法律行为,证明招标投标、拍卖,收养、认领亲子等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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