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书的特点
(一)律师代书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书写,反映了委托人的合法意志。律师代书,是以当事人名义写的,写完后交给当事人凭它去进行法律行为,当事人自己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律师除了按当事人需求书写文书这外,并不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对其书写的法律文书引起的后果不负责任。 律师代写的法律文书人能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和要求,不能超越、缩小和曲解当事人的要求。但律师代书只能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对当事人提出的一些无理、非法的要求,律师应予以说服、规劝,甚至拒绝代书。 这里讲的以“委托人的名义”,包括代写文书的语气也应当反映出委托人的特点来,而不应当是代书者的语气。 (二)律师是根据事实、依照法律代书。与一般人代书不同,对一些很重要事实,律师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律师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线索,必要时律师可以自行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律师代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合乎政策,而基础在于事情的客观真实性。在律师代书活动中,前者的责任在于律师,而后者的责任则由委托人承担。 (三)律师代书带有“创造性”,要运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高度的概括与适当的提高,确定法律依据。律师二段式书不是当事人“口述”的简单记录。 (四)律师代书是以书写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五)律师的代书,有一定的范围,不是凡“书”都“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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